渝建发[2004]172号
各区县(自治区、市)建委,各有关单位:
按照开展建设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的总体要求,现将《重庆市建设工程十项施工通病防治要点》(以下简称《防治要点》)予以公布,各建设、施工、监理和质量监督机构等单位应高度重视,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,认真贯彻落实本《防治要点》的要求,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将这项工作列如日常重点检查内容。
现将《防治要点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,凡应执行本《防治要点》而未执行的建设工程,一律不予验收备案,并不得推荐参与质量方面的评优评奖。在本《防治要点》的执行过程中,如有问题请与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联系。
二00四年七月二十五日
重庆市建设工程十项施工质量通病防治要点
1总则
1.1 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,克服建设工程质量通病,规范建设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,制定本《防治要点》。
1.2本《防治要点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建设工程。
1.3本《防治要点》是对本地区建设工程存在的质量通病进行专项防治,未列入本防治要点的其它质量通病将另行制定专项防治措施。
1.4在建设工程的施工和竣工验收等建设过程中,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外,还应执行本《防治要点》。
1.5本《防治要点》中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,参与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履行本《防治要点》的有关规定。
1.6本《防治要点》中高于国家现行施工规范的项目所增加的工程费用应列入工程造价,并报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。
1.7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《防治要点》列入日常监督的重点。
1.8从事建筑幕墙、铝合金门窗、塑钢门窗、防护栏杆的施工单位及其分包单位应具